2011年09月07日 千山晚报
6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目前,《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为了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透明度和社会参与程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日之前,市民可拨打电话5563061,也可以采取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本办法所指“住房困难家庭”是具有鞍山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的;
领取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住房的;
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以下情况均不得申请廉租房:
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
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
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的;
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
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
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房屋租赁登记(或尚未变更产权、租赁权)的;
家庭成员在五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两种。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减免。按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申请租金核减,租金按住房限额标准内实际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75%缴纳。超住房限额标准部分按正常租金缴纳。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在廉租房申请、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罚则。对弄虚作假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两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产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广泛提出意见、建议。《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现已登在市政府网站上,市民可点击通知公告栏目进行网上阅读。截至12日前可将信件邮寄到鞍山市中华南路75号市房改办;或拨打电话5563061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