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大德物业有限公司 http://www.dadegroup.com/ddwy/      发表日期:2011-08-16

  物业管理是指一切对房屋进行管理的活动,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的对房屋的管理,小可以至擦窗户,大可以至管理数百万平方米的商住区。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接受物业所有权人、物业使用权人的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及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等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由此可见,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为一种合同关系,业主的义务是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用,而物业公司的义务则是向业主提供各种约定的服务。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虽尚未明确规定为有名合同,属无名类合同,但其应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而合同法总则对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只要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无规定的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鉴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委先性质,物业管理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较为妥当,委托合同作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按其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