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可对其名下单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变卖其名下单元,但各业主行使前述权利时须明确地受物业管理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业主出租其名下单元给任何人使用,须保证该使用人履行及遵守该公约的条款,并就使用人违反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业主根据物业管理公约规定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使用该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3、业主有权根据物业管理公约规定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业主有权向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就该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有权向物业管理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5、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物管企业在管理该物业时所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依照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程享有表决权。
6、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对其名下单元自用部位进行装饰装修。
7、业主有权自行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他人对其名下单元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8、业主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管企业及时修缮。
9、业主有权按照规定的渠道、方式、期限了解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10、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