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3日 鞍山日报
2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鞍山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于即日起正式施行,今后购房者不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房一价”有据可查,开发商想再耍花招将受到处罚。
按照《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使用由市物价局与市房产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和《商品房销售信息手册》,并可通过互联网“商品房信息查询”系统进行详细实时信息查询,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卖房子得有哪些必须“明示”: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标示的内容有:楼盘详细信息和销售价格,公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可自行印制“公示牌”,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张贴,供购房者查看。
“商品房销售信息手册(一栋一表,一房一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楼盘名称、计价单位、产籍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或房屋总价款)。《商品房销售信息手册》悬挂或张贴在售楼现场醒目位置供购房者查阅。
“商品房信息查询”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自然情况、坐落位置、销售状况、房号、楼层、层高、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等。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房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细则对商品房经营者有诸多规范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任意减少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所标示的内容有变动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新,同时保留调价前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